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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4日,洱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1名从事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照对证据予以固定,按执法程序立案。
【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介于该医院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且该医院内其他从事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洱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医院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以实现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职业健康。县卫生健康局对医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该医院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供稿:综合监督和职业健康股
编辑:蔡 雪
审核:王寿康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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