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受到商家营销短信轰炸的消费者,可以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网站(www.12321.cn)、12321举报助手APP(目前仅支持安卓系统手机)和12321微信公众号“12321受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图片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制作: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