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审委三届发审委员打探IPO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某头部律所被罚没1566万,合伙人终身禁入!入刑12年

创业   2024-11-02 19:59   广东  

20241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0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栗皓,,19668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听证会中临时提出的“栗皓对该项目具有影响力”“栗皓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并未把关核查”在《事先告知书》中未载明,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栗皓不是签字律师,没有作为的义务,临时增加的指控不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对栗皓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栗皓刑事案件与泽达易盛无关。

对栗皓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

栗皓、林某、应某等人询问笔录,娄某东、王某等人银行账户资金明细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发行注册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栗皓上述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认定“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0,188.70,并处以7,830,188.70元罚款;

二、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李赫、纪勇健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栗皓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栗皓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曾三次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栗皓律师,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300万元。

栗皓,19668月生,他曾在天津市自动化仪表成套设备厂担任助理工程师、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总公司任业务经理。

1994年,栗皓开始律师执业,先后在天津市华大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吉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任职。2005年,栗皓加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后任高级合伙人。


栗皓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三次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202465日,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栗皓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据悉,栗皓主攻证券法律业务,是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部的领军人物之一。其曾担任过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34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栗皓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栗皓不服,提起上诉。20238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栗皓案发于2021年年底至2022年年初,其涉及事项与其任职证监会发审委时相关。在其任职的证监会第十六届发审委委员里,已有多人落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80

当事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栗皓,,19668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王华鹏,,19804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赫,,19815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纪勇健,,19816月出生,康达所合伙人、律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刘鹏,,19889月出生,康达所律师,住址:河南省鄢陵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

()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我会另案查明,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招股说明书》中2016-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占当年利润的103.24%;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占当年利润的67.69%。泽达易盛实施关联交易,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某股东通过梅某、杨某合计持有泽达易盛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

()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201812,康达所与泽达易盛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约定其为泽达易盛提供关于申请股票在境内A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栗皓为该项目总负责人,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为签字律师。201964,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9月至20205,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

《法律意见书》“三()3”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726.54万元、5,041.3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项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二()3”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1-6月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726.54万元、5,041.3万元、2,064.91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项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726.54万元、5,041.3万元、5,088.43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十一()”记载“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合同资料,核对了合同原件,并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发行人有关人员,从中确认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经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3()”记载“发行人收购浙江金淳前,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浙江金淳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收购完成后,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亦不存在代持情况”。

上述法律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

()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违反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2003〕律发字第18,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第十条、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

康达所获取的泽达易盛技术开发合同中,部分涉及虚假项目。其中有42份虚假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不需要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对于该项明显异常,康达所未保持合理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

康达所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业规则》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

康达所201939日对梅某的访谈笔录显示,梅某先前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康达所获取的梅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流水底稿显示,梅某转账时间为访谈之后。访谈笔录中关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对此康达所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其后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特别关注并要求就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康达所仍然未对相关股权转让的时机、资金来源及调动尽到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就得出“不存在代持情况”的结论。

康达所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业规则》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

律师工作底稿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显示,康达所于2019517日至529日对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三家客户以视频形式进行了补充访谈。该三份访谈笔录没有附截屏图片或者视听资料,无法证明康达所对访谈保持控制并按照访谈程序一一开展了询问,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康达所于20171114日至1116日对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四个客户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访谈笔录中,对“问题6:双方是否会定期进行对账核实交易额?通常对账结果如何?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单据齐全”遗留空白。访谈记录内容不完整,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

康达所在执行必要的访谈程序过程中,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情况说明、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合同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康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项目总负责人栗皓,项目签字律师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关于《事先告知书》第二部分第一项的陈述申辩意见

康达所提出:《事先告知书》所述栗皓3个行为,明显不属于《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制范围,不能据此对康达所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听证会中临时提出的“栗皓对该项目具有影响力”“栗皓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并未把关核查”在《事先告知书》中未载明,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栗皓不是签字律师,没有作为的义务,临时增加的指控不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对栗皓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栗皓刑事案件与泽达易盛无关。

栗皓提出:栗皓不是案涉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栗皓不是签字律师,涉案事项非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工作,其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康达所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活动无关,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栗皓刑事判决裁定书,其犯罪行为与泽达易盛项目无关。

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提出:栗皓的相关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签字律师无关。栗皓没有从事泽达易盛的查验工作,没有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是签字律师,其行为不受《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执业规则》第八条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范,栗皓所谓的“总负责人”与四名签字律师是否勤勉尽责无因果关系,请区别对待。不能以栗皓的个人行为连坐康达所和康达所全体律师承担责任。

()关于《事先告知书》第二部分第二项至第四项的陈述申辩意见

康达所、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提出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一是42份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明显异常,且康达所已经履行了充分的查验措施。二是对于“访谈笔录中关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康达所已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对延迟付款的“疑点”采取了多种查验措施,足以排除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三是以视频形式进行的补充访谈有微信沟通记录予以佐证,并且有与会人员的签字予以确认。《事先告知书》认定“形式存在明显缺陷”没有法律依据。康达所对“问题6”的留白已尽到注意义务,留白不是财务虚假记载发生的原因,查验留白事项后也无法发现财务虚假记载,康达所采取了其他查验措施。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未勤勉尽责。

()关于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和主观过错等陈述申辩意见

康达所、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提出:(1)《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康达所未勤勉尽责事项,与发现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无因果关系。即使没有《事先告知书》所述瑕疵,也难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核心标准。泽达易盛历经上交所现场督导和上市后证监局检查,仍未发现欺诈发行,足以证明“即使没有《事先告知书》所述瑕疵,康达所也难发现泽达易盛欺诈发行”。(2)签字律师已达到并符合行业律师应有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做到勤勉尽责。勤勉尽责的衡量标准,应以同样的专业人士在办理类似专业工作中所应秉承的勤勉和注意义务作为参考标准。(3)发行人的欺诈发行主要原因是财务欺诈,签字律师对财务事项的审查,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本案行政处罚应适用的主观过错标准应当为故意。签字律师在本案中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无法起到积极的教育效果。

()关于处罚康达所是否违反公正及过罚相当原则的陈述申辩意见

康达所、栗皓、王华鹏提出:泽达易盛主要是财务造假,责任较重的券商和会计师未受到行政处罚,单独对康达所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公正及过罚相当原则,也违背基本的社会舆论认知。

()栗皓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事先告知书》有关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有关栗皓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栗皓“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王华鹏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签字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均有充分的依据支撑,并不存在虚假记载。法律意见是律师依据法律事实作出的,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只要其所出具的意见中记载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即便事后发现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称其为虚假记载。

综上,康达所、栗皓、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对关于《事先告知书》第二部分第一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

首先,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项目律师坚持独立性,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是保证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如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未坚持独立性、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等未勤勉尽责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应当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次,《业务规范》第十条规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其独立性,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并应遵守以下要求:……2.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与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相违背的方式对证券监管机构人员施加影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执业规则》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栗皓作为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总负责人,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并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系康达所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的表现。

再次,在案证据表明,项目总负责人栗皓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的160万元是通过康达所的财务流程支付,其接受请托是为了康达所的该项目顺利完成,该项目所得收益由泽达易盛账户转入康达所账户。根据在案证据,从栗皓身份、回扣支付流程、利益归属等方面综合考量,将项目总负责人栗皓的上述行为认定为康达所的未勤勉尽责事项,适用《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栗皓对该项目具有影响力”“栗皓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并未把关核查”是在案证据的客观反映,并非新增加的事实或者指控。栗皓刑事裁判文书未涉及泽达易盛,与本案无关。

()对关于《事先告知书》第二部分第二项至第四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

首先,关于“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案证据表明,泽达易盛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部分合同就“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作了明确约定,部分合同(包括案涉42份合同)则约定技术开发不需要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康达所制作的文件及项目底稿未显示其对该明显异常尽到了注意义务。

其次,关于“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康达所明知梅某在访谈笔录中关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访谈人员的情况,但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在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特别关注并要求就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康达所采取了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

再次,关于“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一是关于“访谈笔录没有附截屏图片或者视听资料”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案证据表明,三家客户被访谈人称对视频访谈没有印象或称未进行访谈直接签字。在工作底稿中,康达所执行的其余访谈笔录均附有访谈照片,而该三次视频访谈笔录却没有附截屏图片或者视听资料,康达所对此差异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二是关于“‘问题6’遗留空白”的陈述申辩意见。访谈笔录是康达所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康达所是访谈参与方之一,应当保证访谈笔录的完整性。康达所访谈笔录遗留空白且工作底稿中并未就此进行说明,明显不当。

()对关于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和主观过错等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

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且其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其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康达所提出的“即使没有《事先告知书》所述瑕疵,也难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并无证据支撑,不予采纳。

其次,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康达所对于书面审查、查验股权代持、访谈查验等方面明显存在的问题,没有保持合理怀疑,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项目总负责人甚至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并接受请托打探消息,严重违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独立性原则,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当事人所称“已达到并符合行业律师应有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再次,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未按照业务规则履行职责,项目总负责人从事违反独立性原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项目律师应当发现书面审查、查验股权代持、访谈查验中的问题而没有发现,具有主观过错。当事人所提本案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标准应当为故意的申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上交所现场督导、其他律师事务所未发现重大疑问或者异常,不是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责的理由。

()对处罚康达所是否违反公正及过罚相当原则的复核意见

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是独立的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案件并不相同,特别是本案存在项目总负责人与泽达易盛有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我会依法对康达所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公正及罚过相当原则的情况,并无不当。

()对栗皓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

栗皓、林某、应某等人询问笔录,娄某东、王某等人银行账户资金明细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发行注册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栗皓上述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认定“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

()对王华鹏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

根据我会查明的事实,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虚假记载客观存在,不容否认。当事人所称“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称为虚假记载”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对康达所、栗皓、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0,188.70,并处以7,830,188.70元罚款;

二、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李赫、纪勇健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栗皓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栗皓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86




0.93亿元!1.05亿元!因IPO企业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天健、保荐人东兴证券签署认可协议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健全执法体制机制,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赔偿超过13亿元。坚决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一追到底,为中小投资者向公司及责任主体索赔提供依据。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根据提供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并在2024年10月23日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

根据承诺认可协议,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

交纳承诺金:东兴证券需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由于泽达易盛案的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东兴证券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进行自查整改:东兴证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相关责任人员胡晓莉、陶晨亮需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对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了类似的承诺认可协议,天健所需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并进行自查整改。相关责任人员施其林、沈筱敏也需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这些措施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严格监管和追责,以及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来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决心。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日期:2024-10-25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pdf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2024〕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东兴证券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105,000,000.00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进行自查整改

东兴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胡晓莉、陶晨亮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10月2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日期:2024-10-25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pdf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202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92,611,320.80 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进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施其林、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10月25日




21世纪经济报道、财联社等媒体亦曾报道,在20216月,曾任第14届、第15届和第16届主板发审委委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原副总裁陈翔也涉案被带走调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5

发布时间:20240605

 当事人:栗*,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2023426日你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023810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65

【第13号公告】《关于聘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13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聘任以下25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公告如下:

   一、专职委员(1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旭冬、刘艳、何德明、刘勇、陆宏达、汪阳、陈翔、张永卫、吴钧、项剑、郑卫军、荣健、姜业清、涂益、栗皓、梁锋、颜克兵。

   二、兼职委员(8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曙光、朱毅、杜兵、张玮、郑秀荣、徐晓波、谢军、储钢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

日期:2012-05-25     来源:证监会

日前,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郭树清指出,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欧债危机还在继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是,我国经济是典型的大国经济,国内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稳步增长,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加突出。今年以来,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证监会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市场的整体运行质量进一步提升,价格结构、融资结构、持股结构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资本市场合理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得到了较好发挥。

郭树清说,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高峰时期,经济活动中的投融资需求日趋多样化。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资本市场也大有可为。与经济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需求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还不健全,在完善市场融资和服务机制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要紧紧抓住市场改革发展有利的历史时机,适当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要坚持不懈、狠下功夫,努力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加快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针对“三农”、文化创意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经济薄弱环节的证券期货市场服务,促进解决经济生活中的“两多两难”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直接融资机制,改善市场融资结构,不断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

郭树清强调,发行体制是直接融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9年以来,已经对新股发行体制实施了三轮改革,改革的市场化方向获得了各方的认同。深化发行体制改革,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改革。二是进一步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多管齐下抑制“打新”、“炒新”行为。四是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加大对各类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郭树清指出,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发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制度。新一届主板发审委委员要转变角色,恪尽职守,尽快实现从市场专业人士向监管者、服务者的角色转变;要依法履职、客观公正,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独立、专业地发表意见;要把握大局、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专业水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要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自觉维护发审委的声誉和形象。希望各位委员勤勉、忠实履行发审委委员的职责,不负众望,不辱使命。

成立大会上,中国证监会领导向第十四届主板发审委委员颁发了聘书。新当选的25名主板发审委委员签署并递交了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承诺函。第十四届主板发审委的组成人员为25名,其中专职委员1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旭冬、刘艳、何德明、刘勇、陆宏达、汪阳、陈翔、张永卫、吴钧、项剑、郑卫军、荣健、姜业清、涂益、栗皓、梁锋、颜克兵。兼职委员8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曙光、朱毅、杜兵、张玮、郑秀荣、徐晓波、谢军、储钢汉。

据悉,本次换届沿用了去年的方式,为保持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仍然采用部分委员留任,部分委员更换的做法。25名委员中,续聘11名,更换14名。14名新委员的选聘工作也与去年相同,在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推荐、向社会公示、对候选人执业情况进行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提名委员会资格审定,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聘任上述25名人选。郭树清主席签发了关于聘任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等会领导和第十三届主板发审委全体委员以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出席了会议。

【第24号公告】《关于聘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五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4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以下25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五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公告如下:

  一、专职委员(16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旭冬、刘艳、刘勇、陆宏达、汪阳、陈翔、张永卫、吴钧、项剑、郑卫军、荣健、姜业清、涂益、栗皓、梁锋、颜克兵。

  二、兼职委员(9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李曙光、朱毅、杜兵、张玮、余辉、郑秀荣、徐晓波、谢军、储钢汉。

                                             中国证监会                                                          2013528

【第16号公告】《关于聘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16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以下25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公告如下:

  一、专职委员(16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瑞祥、刘志强、邢彪、杜兵、汪阳、陈翔、张永卫、张光毅、吴钧、林勇峰、姜业清、栗皓、曹冠业、袁建军、梁锋、操舰。

   二、兼职委员(9人,按姓氏笔画为序):许正宇、陈佩芬、李聚合、朱毅、余辉、曹茂喜、陶瑞芝、黄清、储钢汉。

                                        中国证监会                                                    2014523

【第15号公告】《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5

   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延长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鉴于部分委员离任和个别委员被解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增补9名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将增补后的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告如下:

   一、专职委员(15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刘志强、刘燊、张永卫、李亚非、吴钧、杨金忠、邱永红、陈朝晖、林勇峰、郭洪俊、姜业清、栗皓、梁锋、颜志元、操舰。

   二、兼职委员(10人,按姓氏笔画为序):许正宇、陈佩芬、李聚合、朱毅、朱国光、刘振平、曹茂喜、陶瑞芝、黄清、储钢汉。

                                         中国证监会                                                    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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