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农药的广告法第21条如何理解?

文摘   2025-01-01 00:31   浙江  
      最近,大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通过淘宝页面发布“杀蟑胶饵“农药类广告,含有“比食盐更安全”“LD50测试,安全性好过食盐”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就是广告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其实国内生产与登记的杀蟑胶饵在安全性上毋庸置疑,我们在百度百科中可以看到关于“杀蟑胶饵“这样的功效特点描述---“安全性高,对人及宠都是完全无害的“。
      以某企业登记的氟虫腈0.05%胶饵为例,产品中杀蟑成分氟虫腈的含量极低。动物试验数据表明氟虫腈纯品在大鼠身上的急性口服致死中量LD50为97毫克/公斤(摘自化学工业出版社《世界农药大全*杀虫剂卷》第283页),如果按0.05%的含量来反算,其饵剂的LD50为194000毫克/公斤,如果按成年人60公斤的体重算,理论上需要吃下11.64公斤的胶饵才能产生一半的致死概率。实际零售的胶饵产品,单支仅为几十克的塑料包装,且为胶状物,不是可流动液体或固体粉末。
      因此相同剂量下常见的杀蟑胶饵比食盐(我们日常食用的食盐LD50为3000毫克/公斤)的安全性要好的结论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卫生用药做广告时不应该与食盐这种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产品相对比,更要对广告法律条文有足够深入的理解,或是直接请专业的律师对广告文案进行审查后再发布。

大鱼农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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