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孙怡:《关税法》要点问答之五

企业   2024-11-25 07:33   北京  
孙  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权益合伙人





《关税法》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长期关注进出口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特选取《关税法》的主要变动和重点条款,尝试采用问答形式予以解读,以期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个人了解《关税法》内容要点,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守法合规意识。


问题三十三:什么是协助费用?


答:协助费用是在《关税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国内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向境外提供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的价值或者支付的境外开发、设计费用。


例如,某中国芯片企业A公司,委托境外的B公司进行芯片设计,并向B公司支付了设计费。A公司把B公司的设计成果免费提供给境外的C公司来加工芯片,并且免费向C公司提供一些模具、消耗材料等,再把C加工好的芯片进口到国内来封装测试。


这样,芯片成品的价格构成有四个部分: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利润,前两项费用都是国内A公司支付的,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加工成的芯片成品的价格没有包括设计费和材料费,是不完整的,计税价格中需要将这两项费用加进去,这就是协助费用。


问题三十四:协助费用是不是也像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涉及分摊的问题?


答:要分摊,而且同样要考虑哪些协助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只有和进口货物有关的,由境内向境外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的,才要计入计税价格。


问题三十五:如果提供的材料、工具、模具等实物,应该怎么计价呢?


答: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对实物计价:


(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问题三十六:如果提供的实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该怎么计价呢?


答: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问题三十七:为进口软件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向海关缴税呢?


答:如果进口的是有实物载体的软件,比如光盘、U盘等,是要向海关申报的,但软件价格可以和载体一并计入计税价格,也可以单列,不向海关申报,而通过非贸项下支付。但前提是,该软件费与其他进口货物也没有关系。


问题三十八:线上传输的进口软件费,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缴税呢?


答:如果是线上下载的软件,和其他进口货物完全没有关系,则不需要向海关申报。如果是用于进口设备的驱动程序、必需程序,那就要以进口设备的税率向海关申报纳税。


问题三十九:计税价格中还包括其他需要注意的组成部分吗?


答:建议进口企业还要关注间接支付的价款问题。间接支付,是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问题四十:间接支付需要计入计税价格的实例有哪些呢?


答:可以以进口汽车的保修费为例。消费者购买进口汽车,一般在几年之内或者几万公里行驶里程以内,发生重大故障,都可以免费修理,或者召回更换,修理的花费,我们称之为保修费用。这种保修费用,对消费者来说已包含在车价里面了,保修义务由出口商或者厂家承担。这个费用虽然是境内发生的,但是汽车进口商为了替出口商完成保修义务而在车款之外另外支付的,就属于买方帮卖方承担的保修义务的价值,属于间接支付,需要计入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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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  怡

高级权益合伙人

孙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海关及税务法律咨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国际经济特许人才专家库”首批成员。


孙怡律师累积十余年涉海关与国际贸易法律实务经验,精通海关关税、监管、稽查、企业管理等业务相关执法政策,熟悉国际贸易与融资交易实务,执业以来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关务与财税合规、进出口企业涉税争议解决、海关AEO认证辅导、海关稽查应对、海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走私犯罪辩护、跨境电商全流程法律服务、国际贸易与贸易融资诉裁代理、进出口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擅长领域:海关法 税法 国际贸易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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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unyi-qd@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林  倩

高级权益合伙人

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中心总监

linqia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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