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危废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论坛
1月10-12号 四川*成都
参观考察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版危废名录解读、废催化剂、废动力电池、铝灰、赤泥、新能源固废、报废汽车拆解、退役光伏组件、风电叶片、金属类废包装容器、废线路板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交流
赞助、协办、支持、发言、展位、参会、资料入袋、椅背冠名、晚宴赞助、茶歇赞助、礼品赞助等火热报名中
会务组:韩玉琳15311504244(微信同步)
自2025年1月1日起,这些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快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目录。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本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6、《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GB/T 44129-2024)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的评价。其中,城市供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城市用水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经营服务单位和行政机关等用水。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8、《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GB 13600-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监测和检查、安全评价与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在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中处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特定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9、《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HJ 1385-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标准有关要求的细化,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在设计、制造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本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的实施,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监管水平,助力美丽上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中心城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中心城区外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利用化的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2号)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工程量计算规范及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现就四川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列项及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15、《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的全链条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市容环境整洁,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和利用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8、厦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督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延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了保护和改善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推进湟水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1、北京市地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DB11/T 2308—2024)
标准系统地阐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包括碳排放目标调查、核算、分析,以及减污降碳措施分析等内容。它不仅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也标志着北京市在碳排放管控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2、广西省地标《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 2841—202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督和管理,改善海水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态健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3、上海市地标《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B31/T 1502—2024)
本文件规定了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作业后清理和确认,发包作业管理,应急处置与救援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垃圾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持续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要求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7 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本方案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再生材料已成为重要的生产原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提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要求因地制宜布局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高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运转效率,鼓励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创新水平,展示金属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创新成果和经验,交流金属资源再生利用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创新成果转化,推动我国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25年1月10日-12日在四川成都共同举办“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欢迎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 钢铁产业多源重金属固废绿色协同处置与全量化综合利用技术
- 有色金属资源循环基础理论研究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为精准对接固体废物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本次论坛参会人员可前往乐山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考察。 重庆天优吉玛环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专注于无法循环利用的危险废物包装物和金属的资源化处置,致力于开发绿色、环保的创新技术。 集团自主研发的国内首套“沾染性危险废物金属脱危利用一体化装备”具有能耗低、污染小、利用率高等显著优势,该装备能实现沾染性废金属彻底解毒,解决了沾染性废金属传统处理方式处理难度大,经济性差的问题,为各类沾染危险废物的废金属提供一条高值利用新路径,是行业技术突破的典范。同时,天优吉玛积极参与国家标准《沾染性废旧金属产品回收处理技术规范》的编制,与科研机构紧密合作,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为沾染性危险废物金属资源化利用行业树立了新标杆。
1.行业企业:金属类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以及金属尾矿开发、金属冶炼等相关企业。2.技术单位:固体废物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金属冶炼、再制造、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技术、设备研发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检测、运维、环评、危险废物鉴别等相关机构。3.管理部门:各级生态环境、经信、发改等管理部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固废资源化与再生材料唐山市重点实验室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A类参会名额)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联系人:韩玉琳
电话:15311504244同微信
邮箱:377354633@qq.com
(扫描二维码即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