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节 就业帮扶
1. 对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实现就业的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有什么补贴?
答: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免费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2. 对劳务经纪人帮助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实现务工就业的有什么奖励?
答:补贴对象:凡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务工登记备案,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补贴标准:对组织带领具有青海户籍的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并在劳务输出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的劳务经纪人,分别按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3.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务工就业有什么补助?
答:按规定对跨省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给予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4.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5.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6. 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局函〔2022〕41号),放宽了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条件;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持有独立自主的注册商标,不再规定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大小,“稳定运营2年以上的”变更为“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工坊稳定就业人数分别从30人和10人变更为5人和2人;“就业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比例30%以上”变更为“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比例10%以上或2人以上”。
审核:周 强
编辑:龙春玉
来源:乐都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