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河南新密市法院:使用网络“免费下载”的照片也可能侵权

楼市   2024-11-01 17:28   辽宁  

浏览网页无意中发现,未经本人同意,某商家的宣传页用了自己的照片。该商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个人肖像权?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肖像权纠纷案件。

A公司为了加大公司产品的宣传力度,美化公司的宣传网页,未经李某同意就在公司网站的网页宣传中使用了含有李某肖像的写真照片,宣传其公司产品。李某发现后,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将A公司诉至法院。

新密市法院收到案件后,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发现,A公司认为其使用的照片系从网络中随意下载,李某既然把照片公布在网络上,就是默许了网友可以免费使用,且李某并非知名人物,公司网站使用行为并未对其造成影响,故不属于侵权。

法官听到A公司的解释后,才发现这可能是广大群众的普遍认识,很多人都认为网络上的照片和图片都是可以免费下载、使用的,对肖像权没有正确的认知。为此,办案法官就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向A公司耐心进行释法,最终A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向李某道歉,并迅速撤下宣传网页中含有李某肖像的照片,同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6000元。

法官说法: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着我们的个人形象不被未经授权地使用。而在网络时代,随着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侵权行为愈发常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大家在使用任何来源不明的图片或其他从网络上“免费”获得的内容时应加强法律意识,搞清楚其是否真的“免费”,避免“因小失大”。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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