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女子把87岁老母亲赶出家门:没地方住让国家解决

健康   2024-11-25 06: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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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母女之间没有隔夜仇

可家住上海浦东的

陈老太和女儿朱女士之间矛盾持续多年

最后,朱女士一纸诉状

将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告上法庭

要求母亲从自己家里搬出去


含辛茹苦养大了外孙女,

如今,

却被要求搬离住了20多年的房子,

这让陈阿婆倍感心酸。





01

女儿想置换小房子



陈老太和外孙女小雅,女儿朱女士以及女婿王先生住在115平的三居室。这间房子的产证上只有朱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陈老太说,女儿和自己同住一个屋檐下,但她要和自己打官司这事,自己还是收到传票才知道的。



起诉时,朱女士59岁,她觉得自己每月退休工资微薄,想卖掉现在的房子置换一个小房子,用差价来改善生活。可是,这样一来,就没有母亲居住的地方了。



朱女士:我要把我自己安排好,我是一个独立的人,独立经济的人。


陈老太退休前是一名船舶工程师,每月退休金6000元。而朱女士曾旅居日本,回国后从事保险行业,如今每月退休金仅2000元。


陈老太表示可以每月补贴女儿1500元,朱女士的女儿小雅也可以给母亲每月3000元补贴。但朱女士还是执意要卖房。





02

女婿从中挑唆?



陈老太表示,女婿住进家后,就让女儿把自己赶走,因为知道自己不好对付。


朱女士的女儿小雅女称,母亲的再婚对象曾提到一句话,把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卖掉,不卖掉他们就离婚。



朱女士和现任丈夫王先生在2020年重组了家庭,两人感情很好。在朱女士看来,丈夫是烈士之后,有知识有阅历。


“我们两个是灵魂上的结合,很谈得来,他像我的父亲、长兄,知识渊博,我天天在听他讲故事。他们圈子的人和我们不一样,境界不一样。”



但在陈老太看来,是女儿鬼迷心窍,女婿动机不纯,还惦记着老人儿子的房产份额,甚至要求写遗嘱。





03

“母亲没地方住让国家解决



在朱女士看来,这套房屋是她2000年时全资购买的,作为唯一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物权。但陈老太太在法庭上提出,案涉房屋虽然只写了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购买时,自己是出了钱的,应当有居住权。但朱女士则否认了这点。


那么,这个房子到底是谁买的呢?事情要从30多年前说起。


  • 1988年


朱女士离开上海前往日本自费留学,之后在日本结婚。


  • 1993年

朱女士和日籍前夫生下女儿。


在女儿7个月大的时候,朱女士将她送回上海,交给陈老太太照顾。


当时,陈老太太和丈夫还有外孙女一起生活在老房子里,但因为外墙漏水,生活不便。


  • 2000年


隔壁楼盘开售,陈老太太就让远在日本的女儿回国买了一套。买房后,朱女士回到日本,陈老太太和丈夫将房子装修好,带着外孙女一起搬了进去。


  • 2001年


陈老太太将老房子卖掉,随即就将25万卖房款寄给女儿。


那这25万算不算陈老太太所出的购房款呢?法院认为,因为时间久远,出资情况难以确定,并且这点也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的关键,还是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适合安享晚年的地方。


对此,朱女士表示母亲陈老太太和大儿子有着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如今住着哥哥一家三口。不过,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朱先生和妻子、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已经是捉襟见肘。


对此,朱女士却表示哥哥应该赡养母亲,即便居住条件有限,但也不是问题。即便哥哥家住不下,国家也可以安排。



法官上门后发现,朱女士已经将客厅隔出来给丈夫用来做工作室,平时锁着门,陈老太因此无法出入阳台晾晒衣服。法官提出,用北面的小房间做工作室,但朱女士却百般推脱称,房间太冷了,丈夫在里面身体吃不消。



朱女士还表示,她想卖房子还因为想让女儿和外婆分开,女儿30岁了还跟外婆住一个房间,也没有谈恋爱,并没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是母亲教唆第三代侵权,进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04

法官:你只想着你自己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在需要母亲帮忙照料女儿时同意母亲入住,如今欲置换房屋,在未对母亲的居住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要求母亲搬离,违反法定赡养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


法官表示:朱女士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母亲从房子里迁出后该居住在哪里,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朱女士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可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把母亲赶出去。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朱女士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面对判决,朱女士有些不能接受:我不能把我的爱人怎么样,万一我们离婚了怎么办?



法官直言:你只想着你自己吗?先安排你80岁母亲的生活,再安排你自己的。你母亲之前不光为你付出,还为你女儿付出,比你为你女儿付出得远远多。



法院建议朱女士进一步和兄长协商,妥善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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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聚焦、看看新闻、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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