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四家餐饮店因这个原因被警告

民生   2024-11-21 10:32   浙江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案例如下:



案例1: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辛街道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岗镇某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吧台和点餐区未张贴反餐饮浪费提醒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没有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面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点餐区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会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3:某羊汤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4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滨湖某羊汤馆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4: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8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洪绪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员工表示不知道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不知道应当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应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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