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一、律师解答: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只要合同履行的信赖基础丧失,当事人即可行使该权利。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无权提出异议。任意解除权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法律赋予几类特定合同当事人固有的权利。
二、律师补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都具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没有对任意解除事项约定的,双方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编第18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中的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承揽合同”有任意解除权。
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是:对于合同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而对于合同中还未履行的部分,需要终止履行。当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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