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情人节
常常能在朋友圈
看到有人晒情侣转账记录
被猛地“撒一把狗粮”
情人节转账“520”“1314”
是为了表达爱意
但偶有一朝感情结束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的事例……
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
恋爱期间转的“520”“1314”
能撤回吗?
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刘某与赖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10月开始,刘某积极追求赖某,从12月中旬开始通过微信向赖某转账,包括多个“520”“1314”。
双方在2024年2月18日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在一起后,刘某仍多次通过微信向赖某转账,金额从200元到1314元不等。
2024年4月底,两人因故分手,刘某认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于是要求赖某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未果,遂将其诉至始兴法院。
法院审理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原告刘某在追求被告赖某及双方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向赖某多次转账或发红包等,该部分款项实际是原告为了追求被告,或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向被告转账为特殊纪念意义的“520”“1314”和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在春节、元旦、被告生日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微信红包、礼金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不符合彩礼性质,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总结一下,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者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如520、1314)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而以结婚为目的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提醒广大职工小伙伴,未办理结婚登记前,在选择以赠与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这件事情
网友各抒己见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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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内容来源 -
南方工报、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