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两案入选
广州市涉外法治建设优秀案例!
近期,广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向全市征集涉外法治优秀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小切口”,深入推进广州涉外法治工作的创新发展。本次活动得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共征集到案例139个,这些案例主要是近两年来我市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领域的最新工作成果,涉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垄断、跨境数据合规、涉外公证等各个领域。经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共选出10个涉外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和20个涉外法治建设优秀案例,在广州市2024年第四季度涉外法治供需对接会上发布。
1.市法院《香港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英国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市商务局《应对印度对华自粘乙烯基反倾销调查案》
3.市市场监管局《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
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5.黄埔海关《“粗氢氧化镍钴”获〈进出口税则〉“新税号”案》
6.广州仲裁委《香港A船务公司诉香港B船务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7.市公证协会和广州公证处《香港同胞通过公证遗嘱将市值过亿财产捐献国家》
8.天河区委依法治区办《“德芙”商标维权纠纷案》
9.市律师协会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某公司起诉美国某公司欧洲反垄断法诉讼案》
10.市律师协会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番禺某公司与伊朗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优秀案例
(20个,排名不分先后)
1.市法院《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市法院《德国某埃公司诉广州某艾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3.市市场监管局《广州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应对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案》
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奥某公司与锐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5.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悠某公司与喜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6.广州互联网法院《韩国海某有限公司与广州爱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7.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跨境税费服务助企“扬帆出海”》
8.市法学会《“内地+香港”双调解 涉港纠纷巧化解》
9.越秀区委依法治区办《跨国寄件丢失,越秀区粤港澳专家律师高效解纷》
10.海珠区委依法治区办《“某某力量”轮船船员劳务合同案》
11.荔湾区委依法治区办《某化妆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12.白云区委依法治区办《法国PM公司与香港R公司域名纠纷(WIPO UDRP程序)案》
13.南沙区委依法治区办《某电信公司诉某网络公司、某香港互联网公司合同纠纷案》
14.市律师协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成功代理内地破产管理人获得香港法院确认及协助之首例》
15.市律师协会、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涉外仲裁案胜诉并成功得到阿根廷火地岛法院承认与执行》
16.市律师协会、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赴巴西进行跨境投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17.市律师协会、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荣某月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再审案》
18.市律师协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香港某财务公司与广州某餐饮分公司、广州某餐饮公司,第三人某证券公司、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第三人童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9.市律师协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泰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申请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
20.市律师协会、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某科技公司海外数据合规项目》
喜某公司注册了“喜临门”“xilinmen”等多个商标,后发现广州悠某公司注册了案涉域名xilinmen.com。喜某公司遂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对广州悠某公司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投诉,该中心秘书处经审查,认定广州悠某公司行为符合《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的恶意情形,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喜某公司。广州悠某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域名为其所有。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采纳证据显示,并结合互联网回溯工具查看,案涉争议域名在广州悠某公司注册期间主要用于链接至域名交易网站。同时,结合广州悠某公司注册了大量域名用于招揽域名交易的事实,广州悠某公司在注册案涉域名之前,应当知道他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喜临门”“xilinmen”及企业名称等享有权利,而仍将与之相同的拼音字样注册为域名,明显存在转让牟利及阻止权利人注册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积极吸纳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建立的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规则,采纳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查明的争议域名历史利用情况,对广州悠某公司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域名达成一致性认定结论,依法保护域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积极参与国际域名纠纷解决,向不服裁决的当事人提供司法程序救济,实现了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司法救济程序的有效衔接。
韩国海某公司将产品宣传图在中国申请了作品登记。广州爱某公司曾因使用相似宣传图被海某公司起诉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由广州爱某公司赔偿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并承诺不再侵害韩国海某公司知识产权。1年后,韩国海某公司发现广州爱某公司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且涉侵权产品被质监部门通报,对韩国海某公司商誉造成隐患,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州爱某公司侵害了韩国海某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违反双方在先和解协议,构成重复侵权且情节严重,遂对广州爱某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其赔礼道歉。
本案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在先和解又重复侵权的情节、侵权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传递了加强跨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号。
本案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维护外国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对于推动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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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司法行政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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