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法讲堂|吴汉东教授: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两个疑难问题

政务   2024-12-12 10:28   广东  






2023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市场规模达5784亿元人民币,五年复合增速达20.38%。初步估算,2024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市场规模将达到6964亿元。人工智能已经逐渐走进了我们的工作与生活,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全新的问题。


为了积极应对AI浪潮对互联网司法的挑战,广州互联网法院邀请了吴汉东教授聚焦人工智能的两个前沿法律问题开展讲座。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基地、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专家。






互法讲堂

吴汉东教授提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个疑难问题是人工智能构成要素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问题,二者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处于前沿地位,对未来法律实践和产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关于人工智能构成要素问题

吴汉东教授从数据财产赋权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在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数据财产赋权需综合考虑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正当性需从法律伦理和社会发展需求考量赋权的必要性;合理性要求平衡各方利益以确定权利内容与范围;可行性涉及制度设计与实施成本等操作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为数据财产赋权提供了专门立法依据,“数据二十条”等政策文件奠定了政策思想基础,欧盟数据法等国际立法经验也提供了有益借鉴。

同时,数据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涵盖数据行为规制(本体)、可赋权性(客体)以及竞争性关系(主体)等问题。数据权利分置的基本架构中,数据制作者享有有限排他的使用权,数据来源者拥有访问、携取的使用权,数据使用者则通过对价许可获得使用权。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问题
吴汉东教授对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各国在这方面规定各异,美国有“转换性使用”判例,日本有“信息分析例外规定”,欧盟则有“数据分析目的条款”。我国在已有规定和司法实践基础上,还需构建合理使用规定和辅助性制度以适应未来发展。在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上,中国著作权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美国版权管理实践也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参考。理论层面应遵循作品独创性的限缩解释原则、人机合作中的人本主义原则以及权利主体资格的意思能力原则。



此次研讨活动采取“线上线下一起学”的方式,邀请了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广州市法学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长春互联网法庭、苏州互联网法庭等单位的同仁共同参与学习研讨。

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加速迭代,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日益多样化,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审判实务疑难问题。吴汉东教授的精彩授课为法学领域深入理解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的共同努力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将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通讯员 | 何卓岚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视频片曲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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