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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广东涉外审判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推动打造跨境民商事纠纷化解优选地。具体实践包括:一是构建更加开放的法律适用体系,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依法扩大域外法适用,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发布司法规则衔接指引等;二是积极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支持仲裁高质量发展,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搭建“裁审对接”平台,实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和仲裁保全案件全流程对接等;三是联动境内外调解力量,构建更加全面的多元解纷格局,发布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聘请港澳调解员,建立全省统一名册,试点吸纳港澳调解组织参与跨境纠纷化解等;四是推动更加密切的司法交流合作,探索形成大湾区解纷合力,推动“港资港法港仲裁、澳资澳法澳仲裁”落地落实,不断优化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机制,建立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机制。未来,将继续提升广东涉外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以高质量司法助力跨境商事解决优选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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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外贸方式,也是拉动外贸增长的新动能,具有全托管模式、数字化和自动化管理、高效率、小单快返、电子数据与文件的跨境互认等优势,近年来进出口规模不断增长。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法律上扮演着多种角色,承担着相应的责任。此外,其负担的主要责任包括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平台需履行线上市场相应的管理职责和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其在特定案情中是否承担保护平台使用者权益的注意义务和防止第三方侵害平台使用者权益的义务,实践中不无争议。在次要责任方面,当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司法实践中,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会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网络信息的处理方式、管理信息的能力、侵权的类型及明显程度等多种因素在个案中判定。出海平台应当特别关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产品责任规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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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跨境特殊资产重组常见于跨国企业困境公司并购重组、困境跨境电商资本市场重组、地产集团跨境困境资产重组等3个领域。其次,路径方式包括跨境资产的剥离出售或者投资收购、跨境企业的股权重组并购、跨境业务链条的重构重塑、跨境企业在资本市场的退市与上市。再次,跨境特殊资产重组面临诸多困难与问题,如涉及多个领域专业知识、不同法域法律问题、重大税务问题以及各国产业保护问题等,需要协同研究解决方案。最后,专业协同表现为跨境专业法律服务工作协同、跨境争议解决方案处理、困境企业跨境清盘/破产管理、跨境资本投资与管理、跨境特殊资产的管理处置以及担任重组顾问等。面对复杂的跨境环境和挑战,需要汇聚精通国际法律、投资、财务、税务的人才,以及精准把握市场脉搏的境内外专业团队,需要与各国各地政府、金融投资机构、中介机构、专业机构等各方紧密合作,共同搭建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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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出海业务面临的困境:如域外知产侵权未列入专属管辖范畴、VPN技术域外取证效力有待商榷、国内判决在域外承认和执行力度存在难点以及各国立法差异导致部分地区版权保护力度弱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出海内容保护的思路和建议:一是发挥知识产权多元化纷机制的灵活性,包括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利用仲裁机制和加强司法审判交流;二是增强企业内部合规防控意识,包括在版权交易前期介入并加快对出海企业所在国家的知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消化和研究、在版权采买环节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方式管控潜在风险、完善出海内容的版权确权保护链条等;三是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升版权保护应用能力,在版权确权和监测取证场景、涉外业务翻译等场景应用多种新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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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争议解决的主要路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贯穿于整个争议解决过程,即便诉前未能达成和解,也可以展示沟通意愿,为后续的仲裁或诉讼中的和解做铺垫。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在适当时机主动提出和解,以高效解决纠纷。在国内法院针对境外被告提起诉讼时,需注意管辖连接点、文书送达方式以及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等情况。此外,对于部分侵权案件、反制案件和不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部分合同纠纷,应当注意保存和收集证据。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应综合考虑纠纷性质、谈判地位、保密性需求和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涉外纠纷解决路径,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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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出发:A公司向多个境外接收方传输王某个人信息,且未依法告知并经其单独同意,侵害了王某的知情权与决定权。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原则进行分析:一是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必须遵守境内法律规定,A公司抗辩其作为境外公司无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二是正当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信息应告知相关事项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三是必要性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目的,不得过度收集,A公司出境共享王某的个人信息已超出履行其与王某之间合同的必要性。最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方式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她提出,需要平衡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数据利用是目的,数据安全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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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相关文件,提出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等目标。建立综合性的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规则,核心问题是在数据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和活跃市场这两个方面做好平衡。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才可能有活跃的市场。数据安全方面,最重要的是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原则性的。现实中,数据的分类和分级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不仅很难有统一的标准,而且监管机关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经常作出动态调整。根据大湾区数据流通特点,探索包括“目录化”在内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可为市场主体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规则方面,香港和澳门与内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一定差异,若能建立常态化的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执法协作、面向社会提供数据和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作用,对于畅通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必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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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具有必要性,中央网信办正推动相关法规出台以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出海企业需平衡数据安全与业务发展,可采取以下策略: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平台、应用数据安全技术、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普及数据安全知识、参与数据安全国际合作、考虑数据安全保险、建立数据安全合规治理体系、构建新型数据安全产业生态。在确保数据跨境传输安全方面,可采取数据加密、脱敏、访问控制、出境安全评估、法律文件约定、遵守国际协议、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合规治理和发展数据安全服务等措施。面对数据安全事件,应采取有效的应急响应和处理,包括立即识别和隔离问题、评估事件严重性、报告和通报、组织应急团队、恢复数据和重建系统、进行事件调查、遵从法律并通知用户、加强监控和预防、进行事后总结、开展培训和演练、确保技术和资源保障。他表示,出海企业应当坚持业务发展与数据安全并重,发挥国际化优势,积极融入到祖国的发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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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数据安全与合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数据驱动型的企业,对数据利用主要涉及个性化服务和精准营销、数据驱动决策、创新应用和产品优化方面。在数据利用中,企业面临以下挑战:一是合规成本攀升,需应对各国严格的数据隐私和安全立法,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加州隐私法案》(CCPA)等,为此搭建国际化合规团队,数据合规开支占整体法务成本一半以上,且新法整改对业务和产品技术团队带来负担,第三方审计和认证是确保合规的一种有效路径。二是数据跨境传输受限,地缘政治导致数据本地化要求增加,如GDPR对数据接收国的限制等,企业需调整策略以适应法律要求。三是企业需倡导合规文化,服务于企业的平台不会与市场用户发生直接交互,数据处理权限依赖合作方,而中小企业合规认知有差距,需教育市场推动合作方合规。她表示,企业的发展经营离不开数据价值的挖掘,但在数据保护要求与业务拓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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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广州互联网法院将认真总结本次论坛的宝贵经验,及时转化为审判指导意见和司法规则指引,努力做好法治赋能数字经济出海、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答卷!
通讯员 | 何卓岚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邓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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