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政务   2024-12-26 18:52   广东  

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州互联网法院入库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独特优势,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同时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这是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积极热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入库编号:2024-09-2-488-006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游戏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

正当与否的认定




关键词


游戏账号 游戏币 虚拟财产

第三方交易平台 可交易性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某游戏的安全性、破坏了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某游戏的游戏账号、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行为;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万元(币种下同)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0)粤 0192 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提供某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二、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某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三、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300 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2)粤73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游戏币是否具备虚拟财产属性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游戏内虚拟物品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游戏用户的乐趣不仅来源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也来源于与其他游戏用户展开的互动。通过众多用户互动所逐渐形成的游戏虚拟社区,既为游戏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分享和资源配置的合作框架,使分散的个体连接在一起,进行持续、广泛而深入地互动和融合,也促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共识的达成,让运营商利用各种收费手段来促使用户付费成为可能,越多的游戏用户为越多的项目付费,运营商的收入就越多,网络游戏价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而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游戏用户作为游戏价值的利益相关者,不应只是享受游戏乐趣,而无其他相应的权利。涉案游戏币产出的唯一途径是游戏用户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对于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可以进行角色升级、装备合成,并通过游戏内的金币寄售行和拍卖行在游戏用户内流转,充当游戏内虚拟经济的交易媒介,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


其次,合法取得的游戏虚拟财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交易的客体。涉案游戏币一方面系游戏用户向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凭证,对于在其终端设备上显示的游戏币信息,游戏用户有权根据游戏玩法设计,请求运营商提供游戏币所能够实现的功能服务;另一方面系游戏用户之间可以交易的虚拟财产,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在涉案游戏内,作为游戏基础规则的一部分,游戏币被允许和鼓励相互转让。游戏用户在转让涉案游戏币时,该游戏币在出让人的账号中消失,并在受让人的账号中出现。同时,涉案游戏币类似于种类物,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只要用户发出使用游戏币的请求,游戏中央服务器都会响应而实现该游戏币所对应的功能,故在涉案游戏外,游戏用户也可进行交易并实施完全交付,而无需运营商的积极配合。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币应能成为交易的客体。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游戏用户合法取得的涉案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不具有不正当性。


当然,涉案游戏币基于游戏开发商设计的游戏规则取得,也可能基于游戏规则的改变而产生价值的变化甚至消失,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币的支配权能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此外,并非所有合法取得的游戏币,游戏用户都能够进行交易。比如,根据游戏规则,用户的游戏币并非是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主要来源为充值所得,且在游戏内禁止交易,若允许此类游戏币在游戏外交易,则可能导致赌博、洗钱等风险。特别是在一些棋牌类游戏中,游戏币主要通过人民币购买,在游戏中禁止反向兑换成人民币,如果允许此类游戏币交易,则会导致游戏币被反向兑换成人民币的结果,而使单纯的游戏变为赌博。


最后,游戏用户对于非法取得的游戏币,其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如游戏用户实施非正常游戏行为,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则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本案中,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谨慎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明知其交易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且从中获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应受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的限制。


2. 对于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交易平台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2条、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7条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 0192 民初 46315 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7日)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2024年7月8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刘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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