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攻坚】全民安全素质提升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普法专栏 | 劳动防护用品

政务   2024-11-29 17:01   北京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顺义区应急局从《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工作指南》中选取安全管理重点事项的解析,具体包括落实步骤、方法、要点和关键等内容,借助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打造了系列普法专刊。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法律责任”的脉络进行普法,旨在指导中、小、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便生产经营单位较为系统、全面的把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质。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节 什么是劳动防护用品

一、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可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普遍适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在噪音条件下工作的工人佩戴的护耳器,给高空作业的工人供给的安全带,给从事电器操作的工人供给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具体种类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第二节 为什么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其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


第三节 如何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一、五流程法

第一步:采购

1.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分为十类:

(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2)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4)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8)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2.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要求选择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相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

5.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6.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步:发放

1.发放范围:

(1)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学生应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发放;

(2)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按照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发放;

(3)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发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2.按照本单位制定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存发放记录。

3.领用人应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上签字。

4.涉及二次发放的部门,也应保存发放记录。

第三步:培训

1.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培训内容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部分内容。

第四步:使用

1.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2.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3.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五步:报废

1.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损坏及时更换。

2.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二、注意事项

1.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2.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3.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4.定期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5.将劳动防护用品以实物形式发放给从业人员,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节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说明:若文中内容与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请以法律法规为准。同时由于时间和水平的有限,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来源:综合执法大队 王麒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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