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细,持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二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市场经济主体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益通常会采用以租赁经营场所、承包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这其中以租代管、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问题始终存在,因此,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约定,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形式,对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明确,推动双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免除或者转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
来源:综合执法大队 王麒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