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月,父母双方都可以领到!

文摘   2024-10-29 16:03   广东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5.符合以上1、2、3、4条件之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6.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


7.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1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8.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唯一子女,且该子女属于独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9.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


01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申请人的结婚证、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02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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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养老待遇佐证材料)。

2.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可只提供离婚协议书)、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3.属于“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材料及该子女未生育的佐证材料。
4.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唯一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无亲生父母信息的,提供证实存在亲子关系的材料。
5.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6.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7.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的审核认定材料或社保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8.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当月开始计发


2018年7月1日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到龄的,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次月开始计发


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季度、年度)领取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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