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5.符合以上1、2、3、4条件之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6.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
7.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1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8.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唯一子女,且该子女属于独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9.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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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始计发
2018年7月1日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到龄的,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次月开始计发
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季度、年度)领取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