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西藏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制定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四章24条,主要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内容、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职责,主要分为展前保护、展中保护、展后保护等。
《指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交易会、推广会、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以下统称展会)活动中,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事务。
依据《指引》,自治区内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省外、国(境)外展会,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法律指导和服务,引导参展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督促并协助参展商就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降低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在维权渠道上,展会时间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以及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展会,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员进驻现场办公,与展会主办方共同组成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
西藏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