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90号)等文件规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费金额等信息。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也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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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丨价竞分局
审核丨市局综合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