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营业执照是我自己的,我借给亲戚朋友用用总可以吧?”
其实不然,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2024年7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称其在抖音某店铺购买的浪琴手表经询问当地名表中心,反馈该手表不支持全国联保,疑似假冒商品,消费者通过该店铺商家简介了解到该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常熟市某商行,遂通过12345向我局反映。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抖音店铺实际经营者为周某,为常熟市某钟表商行经营者,因其营业执照资质达不到平台要求,无法在抖音平台销售上述手表,遂借用尹某常熟市某商行的营业执照在抖音平台注册店铺,从事二手浪琴手表销售。
处理结果
经核查上述二手浪琴手表为周某通过二手平台收购,对其表面打磨、抛光后进行直播销售,尹某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立案调查后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本案中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因涉嫌违法,我局已另案调查。
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但在实际经营中,有的组织和个人为节约成本、逃避监管,或因无法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选择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违法经营。此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通常情况下,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经营者使用了他人的营业执照,当消费者同时向执照持有人要求损害赔偿时,因商品并非由其提供,其或许会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这种互相推诿、逃避责任的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