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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报告?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居(村)民委员会;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四、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五、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六、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七、旅店、宾馆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主体。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向谁报告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
《强制报告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委和检察机关要进行问询、审查、监督,并视情况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对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帮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