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4部门联合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

民生   2025-01-08 18:04   甘肃  



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在《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相关部门职能进一步明晰了审查职责,并全面细化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包括工作流程、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方式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细则》的出台,是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效能的具体措施,为我省技术出口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规范本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甘肃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在甘肃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

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部门

省级贸易、知识产权、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

(一)省级贸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省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的,负责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请审查申请。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负责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审查申请。

四、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省级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流转至相关审查部门开展技术审查。

(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省级贸易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贸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三)省级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导技术出口经营者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审查,并在收到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省级贸易主管部门。省级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两项内容。“审查情况”需载明审查人员、审查依据、审查方案和审查时间等信息。“审查结论”分为“无不良影响”和“存在影响”两种,审查结论为“存在影响”的,应具体说明理由。省级贸易主管部门收到“存在影响”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作出不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存在影响”是指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明显或可能存在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问题,对外转让将导致国家安全利益损失。

(五)省级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当集体研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作出书面《审查意见书》。省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3-7名单数的相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供审查作出决定时参考。专家咨询费用由省级主管部门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秘密,勤勉尽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不适用本细则。

(四)本细则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甘肃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甘知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管   磊  |  责编:顾   莹  |  审核:姚皓
供稿:省局商标专利处 张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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