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杨某某采砂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5日开始至10月21日,杨某某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前提下,擅自在黄潭河溪口镇云山村云福新村河段挖取砂石,总共运了150方左右的石头,用于工程建设。
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证实杨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取砂石的违法事实存在。依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福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第十八项的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在河道内的非法采砂行为。
2、恢复原状。限期恢复被破坏的河道原状,确保河道安全。
3、行政处罚。处以18000元罚款。
近年来,我镇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依法依规开展非法采砂查处专项行动,有效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已成为我镇河湖长制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对杨某某的行政处罚,我们总结以下几点经验:
一是以案释法,切实维护河湖安全。本案中当事人为了经济利益非法采砂,对河道行洪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该行为的严厉查处,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罚有效震慑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了河道管理,增强了河道保护意识,是护卫河湖安全的切实举措。
二是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执法力度。此次案件的查处,不仅是对杨某某个人行为的处罚,更是对全镇范围内的一种警示。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促使更多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是充分发挥了“河湖长+”协作机制。通过水利、自然资源、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编辑:颜璐琦丨编审:廖启发丨监制: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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