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火意识,近日,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将近两年来发生的火灾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宣传,望广大人民群众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案例一
聂某某失火案,2024年2月19日,聂某某在关岭自治县永宁镇白岩村养马洞组龙头山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7.67公顷(565.05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聂某某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购买2万株树苗进行补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陈某某(75岁)失火案,2024年2月20日,陈某某在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凉井村柏家水井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24.38公顷(365.67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龙某某失火案,2024年2月20日,龙某某在关岭自治县花江镇中寨村板弄组马槽井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66公顷(85.05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杨某某失火案。2023年4月4日,杨某某在关岭自治县岗乌镇柏寨村后冲窑子边耕地内焚烧玉米秆,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7.32公顷(259.8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五
侯某某失火案。2023年4月4日,侯某某在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断桥村普岔组瓦窑田耕地内焚烧杂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9.14公顷(287.14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六
杨某某失火案。2023年4月4日,杨某某在关岭自治县岗乌镇柏寨村后冲窑子边耕地内焚烧玉米秆,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7.32公顷(259.8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七
侯某某失火案。2023年4月4日,侯某某在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断桥村普岔组瓦窑田耕地内焚烧杂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9.14公顷(287.14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八
罗某某失火案。2023年3月31日,罗某某在关岭自治县新铺镇藏龙村农场组熊井坡给母亲上坟时,燃放鞭炮,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5.35公顷(230.19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九
胡某某失火案。2023年4月4日11时许,胡某某在关岭自治县断桥镇大理村木岗组鹅桐树上坟祭祀,烧纸燃香,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3.03公顷(945.44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
马某某纵火案。2023年1月12日,马某某在关岭自治县断桥镇八一村木皮组“打落窝”地里背柴,返回家的途中,为方便行走点燃路边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87.8926公顷(1318.39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编辑:颜璐琦丨编审:张志雄丨监制: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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