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明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自治区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诚信建设工程列入2024年“六个工程”之一。为全面提升自治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出台一部社会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组建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和政府副主席任组长的“双组长”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过程中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内蒙古人大门户网站发布《条例》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智库专家意见;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条例》共8章51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规定“为了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明确管理体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对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三)弘扬诚信文化。规定“自治区统筹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
(四)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规范。规定“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分别对“四个诚信”建设进行具体规范。
一是政务诚信。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履职、诚信施政、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防范化解政府失信风险隐患,提升政府公信力”,同时对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以及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进行重点规范。
二是商务诚信。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营主体安身立命之本。规定“经营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恪守承诺,公平竞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
三是社会诚信。社会诚信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应当提高诚信意识。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
四是司法公信。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同时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进行强调。
(五)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对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等活动进行规范。
(六)规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七)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定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申请权和信用修复权,并对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以及对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使用中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范。
(八)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同时规定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来源|内蒙古人大
编辑|于 卓
审核|赵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