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诊所基本标准》新设置备案的各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仍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备案流程
(一)区卫生健康局由医政药政、中医发展和法规股牵头,受理诊所备案申请材料,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备案材料齐全后,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发放该诊所备案凭证。
(二)区卫生健康局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将通过新华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并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
(三)区卫生健康局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其他要求
(一)诊所内的医师、护士分别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变更注册。
(二)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四)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
(六)机关各业务科室、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诊所的监督管理,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七)《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出台诊所备案有关办法等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
诊所备案工作联系人:马同辉,电话:86952132。
附件1:《诊所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2:《诊所备案信息表》
石家庄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8日
附件1
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如: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技术操作流程、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消防应急预案、传染病上报制度等);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
《诊所备案信息表》
注:《诊所备案信息表》、平面布局图、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按手印)”,所交表格材料要求打印(除签名字外其它打印)。
注:1.按照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附后)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诊所、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留存。
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诊所备案信息表是诊所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单位设置诊所,均应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并提交此表。
一、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以下简称“编号”)应与《诊所备案证》上编号一致。按原卫生部印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规则进行编号(22位)。其中,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五类,分别为D219普通诊所(备案)、D220口腔诊所(备案)、D221医疗美容诊所(备案)、D222中医(综合)诊所(备案)、D223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
二、项目填写说明
(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设置单位名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登记的名称;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四)设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证件名称及编号;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五)设置人。
1.个人设置诊所,填写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诊所,其代表人为设置人;
3.两人以上合伙设置诊所,合伙人共同为设置人。
(六)诊所法定代表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诊所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与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同诊所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医技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的医务人员填写,也可另附页。如无上述人员,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无”。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为私人;
2.单位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应与单位所有制形式一致。
(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和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三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诊所类型。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填写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十三)服务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四)设置人签字。由本说明第(五)项所填写的设置人签字。
(十五)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不是由设置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六)备案机关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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