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关注贺兰县融媒体中心
目前,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贺兰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防火戒严期
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
防火戒严区
全县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草地(含高速公路绿化带)和其他林地。
三
防火戒严要求
(一)严禁私自进入重点防火区内违规用火。贺兰山贺兰段及贺兰山沿线、金山林场、立岗镇滨河大道沙枣林为重点防火区域,戒严期内严禁旅游车辆和游客私自进入贺兰山贺兰段及贺兰山沿线、金山林场、滨河水系周围林草地烧荒烧茬、点火取暖、野炊烧烤、上坟烧纸、吸烟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二)加强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严格落实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林带、草原用火玩火,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场、部门要充分利用“大喇叭”、音响视频、新媒体、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措施、要求和责任,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加强火种火源排查。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文旅局、民政局、综合执法局、水务局等重点部门和街道办、各乡镇场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湿地、景区、公园、陵园等戒严区主要路口加强火种火源排查,对进入戒严区人员和车辆严格检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戒严区,并在进入戒严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警示牌。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五)加强进入戒严区的人员、车辆的监管。进入防火戒严区的车辆和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并交存火源,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对不听劝阻及管理的人员,报告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带离。
(六)加强火情早期科学应急处置。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街道办、各乡镇场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方针,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原则,就地就近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扑救。
四
违规与处罚
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野外用火引发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举报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报警。
火警电话:119;
或者立即向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或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报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0951-8081045;
县自然资源局:0951-8061446;
洪广镇:0951-8991080;
金贵镇:0951-8986336;
立岗镇:0951-8822083;
习岗镇:0951-8061253;
常信乡:0951-8983162;
南梁台子管委会:0951-2178226;
京星农牧场:0951-8878002;
金山自保局:0951-8875040)。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火灾扑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丨来源:贺兰县人民政府网
丨编辑:张明轩
丨初审:马 辉
丨二审:马 越
丨签审:王浩亮
特别声明
凡贺兰县融媒体中心对外发布的文章,仅允许官方媒体转载发布,转载请标注来源贺兰县融媒体中心。其他未经授权自媒体及商业应用平台不得转载,否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