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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举报内容。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非食用物质的;
(四)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
(五)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非法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以及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九)其他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邮寄等方式进行举报。
互联网: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或官网)
举报电话:0951-12315、0951-8066315
邮箱:helanfda@163.com
邮寄地址:贺兰县创业路5号A座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举报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温馨提示: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相关事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丨来源: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丨编辑:朱 娜
丨初审:马 辉
丨二审:马 越
丨签审:王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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