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⑧ | 禁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政务   2024-11-11 20:39   广东  


基本案情


近日,沙溪镇行政执法人员接上级线索后赶赴某市场核查。在涉诉档铺,执法人员用砝码测试标有“某某秤”的电子计价秤,发现部分单价模式为“作弊模式”,因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遂依法扣押涉案电子秤。

经检定,该电子秤检定项目中的“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和“称量测试”项目不合格,其中,“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不合格原因是“不符合6.1计量的安全性要求:禁止任何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称量测试”项目不合格原因是“示值超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以上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台。


执法人员正在对该档铺不合格电子秤进行检查取证





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而且其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对当事人不合格电子秤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2024年,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沙溪镇大力开展计量领域执法工作,查处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件6宗,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

在此提醒各商户:计价秤不仅是称量商品重量和计算商品价格的工具,也是商家信誉的象征,更是公平交易的保障。商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以谋取非法之利。这种行为不仅会让商家信誉受损,动摇立身之本,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影响生意经营;更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因此,各商户必须诚信经营,树立守法意识,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普法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从轻: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沙溪发布编辑部 
编辑:江   婷
统筹:张   炜、王   菲
复审:林晓颖
终审:陈起昌
信息来源: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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