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企业   2024-11-18 21:08   云南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严禁在市场、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老城区等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灭火器、水桶等),并向购买者强调必须按照所购买产品上的燃放说明进行燃放,确保安全。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六、严禁在县城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七、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及在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二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到持证经营专卖店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严格按照产品上的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弥渡县公安局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弥渡县交通运输局

弥渡县供销社

弥渡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编辑 |许亚青

审核 |欧阳嘉佳

终审 |欧阳利兴

签发 |李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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