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15种适用情形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对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行规范,其中,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置的3类、15种情形进行明确。
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
1.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3.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4.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 (单位) 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3.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的情形。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2.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4.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党员受到劝其退党或者除名处置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整理编辑: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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