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无人卸货
司机小贺无奈帮忙
没想到被砸伤了腿……
司机在义务帮工情况下
如不幸受伤
到底谁担责呢?
一起来看看
A公司委托B运输公司运输一批货物,B运输公司接到订单后,将该运输业务委托给游总,游总则将运输业务交给司机小贺。
小贺按要求将该批货物运送至C仓储公司后,因仓库无人卸货,游总让小贺帮忙卸货。小贺看确实没人,无奈答应帮忙。没想到,小贺将货物卸下并推送至仓库指定地点时,不幸被货物砸伤,导致右腿膝盖骨折。于是,小贺将游总、B运输公司、C仓储公司告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C仓储公司为A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对仓库的日常操作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对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风险、库区存储、移动期间产生的所有损害负责。根据A公司要求,仓储公司对单件货物达80公斤及以上或不方便两人抬运的,须使用叉车或其他专业工具进行卸货以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事故当天,小贺将货物运送至C仓储公司,后按仓库工作人员要求,使用手动搬运车将包装成高2米至2.5米、重175千克至225千克的货物从货车卸至平台,再拖运至仓库内的指定位置。拖运过程中,货物倾倒将小贺砸伤,导致右腿膝盖骨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关于小贺卸货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首先,根据运输行业惯例,运输合同不包含装货、卸货的义务;其次,小贺与游总就货物运输协商的内容未包含卸货费用,游总或其他主体亦未向小贺支付卸货费用;再次,结合查明事实,案涉货物单件体积重量较大,不合适个人独自卸运,且案涉货物亦非原告装载。因此,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小贺的卸货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二是关于责任认定。首先,游总明知案涉货物单件体积重量较大,小贺并非专业卸货人员,且无专业卸货工具,游总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过错;其次,B运输公司应自行运输,但其将承运业务转包,且放任游总安排小贺卸货,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最后,C仓储公司作为仓储服务商,应承担货物的装卸责任,其明知小贺独自卸载,且拖运货物具有安全隐患,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具有过错。
根据小贺、游总、B运输公司及C仓储公司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
小贺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游总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B运输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C仓储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由小贺自行负担。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胡腾云
在层层转包的货运经营模式中,个体经营的货车司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托运人会利用优势地位将卸货强加于个体货运司机,运货至目的地后没人卸货导致司机陷入进退两难境地的情况时有发生。仓储管理方不仅需对仓库的日常操作进行实时监督管理,负有装卸义务的仓储管理方还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在库区存储、移动期间产生损害。但司机在义务帮工情况下,如不幸受伤,合同委托方应承担过错责任,仓储管理方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供稿: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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