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地址:襄汾县新建路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襄汾县供热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中标金额15949.47万元,2024年10月16日签订项目采购合同,预算申请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在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意向公开、计划备案的情况下,在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投标项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处罚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襄汾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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