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爱有方,大家齐做文明养犬人

政务   2024-10-14 17:28   湖南  

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增强辖区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落实犬主管理责任,保障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10月起,雨湖公安联合区直相关部门同步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宣传行动,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力,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
雨湖公安将不文明养犬行为巡查工作与日常巡逻相结合,组织社区民警、巡逻警力会同城管、网格等力量,加强小区、广场、公园、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切实提高见警率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查处率。

通过面对面宣讲、发放宣传单、推广宣传视频等形式,讲解文明养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

雨湖公安将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采取查处、劝导、宣传相结合方式,加强文明养犬长效管理,并持续加大流浪犬只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养犬群众的教育引导,积极倡导广大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营造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警方呼吁

时刻紧绷文明养犬“弦”
牵牢心中自律“绳”
让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成为全社会的行动自觉
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携手共建和谐文明的美丽家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

新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治安大队





雨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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