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民们看完条例纷纷点赞:“不设章节、形式简短,内容直奔主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立法真好!”据悉,该《条例》是江西省首部关于城市机动车停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赣州市首次开展“小快灵”立法工作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提高民生品质行动,持续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全市停车场规模持续扩大,管理服务不断规范,停车治理取得了较好成效。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由于停车场配套规划建设相对滞后、有关职能部门权责不够明确、停车治理长效机制有待完善等原因,我市仍然面临“停车难、停车乱”的现实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出台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我市机动车停车治理难题,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市委高度重视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立法工作,将《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有关专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市政府积极推进《条例》起草工作,市城管局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起草等工作。
《条例》首次采用了不设章节、仅列条款的形式构建条例整体框架,化繁为简,靶向精准,通篇共20条,条条管用。
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性规定,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停车场分类、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执法联动机制作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对停车场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包括停车场规划、配套停车场建设、临时停车场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对停车场管理和停车行为等进行了规范,包括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及共享、经营主体、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停车费减收免收情形、机动车停放、禁止行为和废弃机动车处置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为转致规定和施行日期。
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关于“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在具体内容、核心制度、关键条款设计上下功夫,需要几条就定几条,几条管用就写几条,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不设章节、仅列条款,在内容上体现“小而精”,以解决停车管理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直奔问题设置法规条款。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征集意见,先后多次召开立法协商会、各类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各方征集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纳,精细打磨设置法规条款,达到简明、易懂、实用的效果。
“小”是“小快灵”立法的特色,而“灵”才是核心,“小快灵”立法,关键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在解决“灵”的问题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直面主要矛盾,建章立制一一提出了细化性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厘清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条例》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分工,有效解决相关部门事权交叉、各自为政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注重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建设。《条例》规定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可以由政府组织协调,按要求设置停车场。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退让红线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问题,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指导设置。
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停车秩序。《条例》针对不同主体,分类设置相应规定,规范停车秩序。明确备案管理制,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明确经营主体责任,要求经营性停车场经营主体公开定价方式、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明确机动车停放规则,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乱停乱放、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车位等行为的管理。明确禁止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停车设备设施、改变停车场用途等,保障停车场得到有效利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方式,推动《条例》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来源:刘珊伊 杨雨
编辑:曾劲 刘宏
核校:余福生
审签:张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