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9月26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19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就百姓关心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解读。
一是规范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责任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加强停车场环境卫生、地面维护保养等管理;设置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火警预警处置、防涝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规范停车行为。《条例》规定车辆应按照规定的停车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停放;要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不得无故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是明确禁止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不得擅自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独立建设和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用途,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损坏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设备设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停放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违法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施行后,我们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掌握了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和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条例》有效贯彻实施。
来源:赣州人大
编辑:曾劲 刘宏
核校:余福生
审签:张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