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还款,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体娱   2024-11-05 06:30   吉林  





老刘欠大林2万元货款久拖不还,后经大林多次催要,老刘出具了借条,载明3个月内还清,保证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因老刘仍未依约还款,大林于2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刘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大林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部分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大林与老刘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大林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老刘主张借款本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大林与保证人未明确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因大林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大林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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