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新规:2025年起实施,业绩认定标准重大调整!

楼市   2024-12-31 10:42   北京  

刚刚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新规定:

  1. 业绩提取方式变化: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业绩(包括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需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监管系统)新项目库提取。原有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将停止使用。

  2. 项目信息补录要求:原已入库的业绩需要按照新项目库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且必须经过审核通过后才能使用。

  3. 省内业绩录入与审核:省内业绩应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并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4. 省外业绩提取与上传:省外业绩应在监管系统省外业绩模块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全国系统)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同样,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5. 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包括:

  • 技术负责人需主持完成过符合标准要求的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 对于某些资质,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

  • 实施时间:上述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 这些变化意味着企业在申报资质时需要更加关注业绩的录入、审核和提取过程,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满足新的资质申报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工作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可提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项目库信息作为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使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监管系统”新项目库与原代表工程业绩库(含个人业绩库)已入库业绩均可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交通、水利、通信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原代表工程业绩库(含个人业绩库)停止使用。


    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的省内项目信息,须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的省外项目信息,须在“监管系统”省外业绩模块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无需审核)。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二、自2025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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