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调整分时电价

科技   2024-10-15 10:53   广东  


能源电力说获悉,10月14日,黑龙江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黑龙江省发布的最新工商业分时电价文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总体而言,黑龙江本次分时电价调整主要体现在:



1)新增12:00-14:00为低谷时段

由原来的“高峰8h、低谷7h、平段9h”,调整为“高峰、低谷、平段均为8h”。新政策峰谷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
其余为平时段。


2)暂停执行尖峰电价
暂停实施尖峰电价,待出现有序用电情况适时重新启动。

3)新政策涉及目前已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和电动汽车充电用户


文件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发改价格函〔2024〕291号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等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


二、电价浮动范围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参与峰谷浮动;其他用户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执行尖峰电价,今后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适时启动尖峰电价。“煤改电”用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连续运行前,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峰谷分时电价和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的衔接。


(三)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2〕55号)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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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分时电价图谱(2024版)

文件来源:黑龙江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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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63596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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