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N”是指工作年限。“N+1”的“1”是指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包括协商解除、过错解除、无过错解除、经济性裁员以及劳动合同终止五种情形。其中在经济性裁员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在无过错解除情形中,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N),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N<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N<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图片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制作: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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