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请注意!

政务   2025-01-27 09:11   江西  


近日

万安县公安局

查获3起非法运输、储存

烟花爆竹案

收缴烟花爆竹

共计175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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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日,万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到线索称,有人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接到线索后,特巡警大队队员迅速蹲守布控,并于1月19日凌晨将戴某某驾驶的车辆拦截,当场查获烟花爆竹34箱,后在其家中查获烟花爆竹27箱,共计61箱。

经芙蓉派出所民警调查,戴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或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订购了一批烟花爆竹,并自行运输存放在家中,打算等到春节期间出售获利。目前,芙蓉派出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1月13日晚,窑头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巡逻工作时,发现一辆外地牌照的货车行驶在村道上,形迹可疑。驾驶员文某说话吞吞吐吐,神色慌张,民警立即上前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内装载了各类烟花爆竹74箱。

经查,驾驶员文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目前,文某已被万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03

1月18日,窑头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称,辖区燕某家中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接到线索后,民警依法对其家中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发现各类烟花爆竹40箱。

经查,燕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无烟花爆竹存储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进购的烟花爆竹存放在闲置的房间内,打算等到春节期间出售获利。目前,燕某已被万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关于万安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2025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万安县芙蓉镇、五丰镇及工业园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东至东门石桥上、万安大道人行道末端,南至大坝万武公路沥青路起点、鸬鹚坑水电厂果园,西至工业园纵一路,北至万安大道、湖坵、工业园北大道;

2.机关办公场所;

3.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4.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5.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文物保护单位。






二、禁止燃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场根据本通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禁限放区域及时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芙蓉派出所:07965712043,五丰派出所:07965839667



                     万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来   源:万安公安

编   辑:刘   欣

核   稿:罗   花

审   核:郭   瑶

监   制:刘耀金

主   管:中共万安县委宣传部

主   办:万安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wagdt57013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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