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住建局信息化系统账号管理,规范账号使用,防范应用风险,按照“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账号体系管理要求,现印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化系统账号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系统账号管理,规范账号使用,防范应用风险,确保信息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成住建内〔2023〕16号)规定,以及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账号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局统一建设、维护、使用的信息化系统账号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系统账号分为基础环境系统账号、业务系统账号、社会公众账号三类。
基础环境系统账号是指操作系统、数据库、交换机、防火墙等相关基础配套软件及设备的管理账号。
业务系统账号是指信息系统中管理部门使用的账号。
社会公众账号是指企业、个人在信息系统公共服务端申请注册的账号。
第四条 业务系统账号、社会公众账号由“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上级或其他部门建设并授权我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执行系统管理部门关于账号管理的相关要求,系统管理部门无相关要求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账号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都市智慧蓉城住建城运分中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档案中心)(以下简称“城运分中心”)负责基础环境系统账号、业务系统超级管理员账号的管理;负责社会公众账号库的建设。
第七条 业务系统主管处室(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市本级管理部门使用账号和公共服务端企业账号的管理;各区(市)县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普通工作账号的管理;各企业的账号管理员负责本企业账号的管理。
第三章 账号创建原则
第八条 账号设置按照“最小授权”原则,账号权限应严格分层级、分角色设置,应与工作职责、认证等级、使用服务相匹配,避免过度授权。
第九条 为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数据真实和信息安全,业务系统账号需进行实名认证,并以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可明确识别的信息获取唯一账号。
第十条 账号密码长度应不少于8个字符,至少包含数字、大写字母、小写字母、特殊符号等其中三种及以上字符类型;不应使用姓名、生日、账号名等具有明显特征的内容;严禁使用简单数字组合、连续数字组合等弱口令密码;需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换(原则上每6个月更换一次),以减少密码被破解的风险。
第十一条 账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将有关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将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账号持有人承担;由于单位和工作调整或所办事项已经完成,无需保留账号的应及时注销;严禁多人共用1个系统账号。
第四章 基础环境系统账号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础环境系统账号由城运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检查机制,定期对基础环境系统账号创建、授权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 基础环境系统采用外包方式运维的,城运分中心应根据外包维护服务实施人员工作需要创建工作账号,分配所需权限,监督其工作,并在工作完成后及时收回权限。
第五章 业务系统账号的管理
第十四条 系统超级管理员账号具有系统最高管理权限,用于创建和管理系统管理员账号,分配系统管理权限。每个系统只能设置1个超级管理员账号,由城运分中心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账号具有业务系统的管理权限,用于创建和管理业务系统普通工作账号,分配系统使用权限。每个业务系统原则上设置市本级1个系统管理员账号,以及每个区(市)县1个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系统主管处室(单位)和区(市)县实行专人管理;多个处室(单位)共同使用的系统,根据工作需要经业务牵头处室同意,可分别授权设置多个系统管理员账号。
系统管理员账号的创建、授权、变更和注销,由系统主管处室(单位)或区(市)县提出申请交城运分中心实施,申请中应明确系统管理员的管理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普通工作账号具有业务职责范围内的系统使用权限,用于操作办理业务,根据岗位人员数量对应设置账号;普通工作账号的创建、授权、变更和注销等工作由系统管理员按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账号、普通工作账号申请信息应至少包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部门)、联系电话,以及申请使用系统名称、账号类型、申请权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账号由申请人通过登录注册按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创建。
第六章 社会公众账号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账号经系统实名(实人)认证后获得服务使用权限;企业账号采用注册方式,首先建立企业管理员账号,再由其授权建立企业专项管理员和普通工作账号。
第七章 账号清理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和企业管理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业务系统账号建立管理台账,每半年对账号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清理内容如下:
(一)已离职、退休人员账号;
(二)岗位或职责变动后的人员账号和权限;
(三)多人共用1个系统账号。
第二十一条 城运分中心应每半年对未实名(实人)认证的账号、一年以上未使用的“僵尸”账号、存在弱密码的账号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问题的账号应及时禁用、注销、变更和整改,并建立清理台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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