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三,陈开强、周祥,被省纪委点名

职场   2025-01-31 20:27   河南  

云南省纪委监委1月31日发布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赌博和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问题通报曝光(六):

一、陈开强,中共党员,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食安股股长、瓦马乡白岩村驻村工作队队长,2025年1月17日21:19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周祥,中共党员,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圭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25年1月21日19:51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近日刊发评论文章《纠“四风”树新风 勤俭文明廉洁过年》。

文章指出,春节起源于殷商时期,是中华民族最盛大、最热闹、最重要的一个古老传统节日。春节期间是请客送礼、违规违纪问题的高发多发易发期,也是人民群众对干部作风感知的敏感期,更是考验广大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纪律规矩意识的“试金石”。有时,一些看似简单的“人情往来”,也有可能触碰纪律的底线。越是节假日等重要节点,纠“四风”越是一刻不能放松。春节将至,党员、干部在欢度节日的同时,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强化自身约束,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廉洁纪律,严防“节日腐败”,坚决杜绝“四风”现象,特别是要防范隐形变异、改头换面“新四风”的侵蚀,绝不可触碰纪法的底线红线。


来源:政事儿



【提醒】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党员干部随礼或帮忙等是否构成违纪


来源: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正义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每逢新春佳节,往往也是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集中时期。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100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内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中央纪委法规室的答疑


本条将原《条例》第81条第一款(2023年版《条例》第100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体来说,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二、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有关解读


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非值班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


首先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非值班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其次,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条例》第83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8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8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相关省份的做法


以湖北省为例,2014年5月22日湖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6月16日湖北省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做到“八不准”:


1、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2、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4、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6、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7、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8、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述“八不准”同样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依据


此外,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2、报告的内容为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3、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最后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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