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常见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职场   2024-12-29 20:43   河南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抓好党的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努力、久久为功。实践中,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需要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一)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类型

201912月开始,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统计并明确了5种具体情形。同时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范围、表述有所调整。总体而言,有两大类:

1.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包括5类:(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门调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5)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条规依据2018年《条例》第122条列举的典型表现形式外,还包括第50(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第112(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13(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第116(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第117(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第133(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本质特征,均可以认定。

2.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主要包括6大类:(1)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88条和第89条,原类型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细分了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违规收送礼金和其他礼品来具体统计。(2)违规吃喝中的违规公款吃喝 (103条和第106)和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 (92条之一)(3)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91 条等,原为大办婚丧喜庆事宜)(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104 )(5)违规旅游中的公款旅游 (105 条,原类型为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 和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 (92条之二)(6)其他包括: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107 );楼堂馆所问题 (109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公款包租、占用他人或企业住房等行为);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106);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103 条,原类型为接受或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92条之三);违规出人私人会所 (93 );领导干部住房违规 (100)

() 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注意事项

1.在时间节点的把握上,要注意201212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这个时间节点,还有的有更特别的时间要求,如违规出人私人会所要求201312月以后。在适用对象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于所有党员干部及党外干部、退休干部。既要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也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领会党中央精神,防止出现山西屯留一中部分教师自费聚餐饮酒被通报、湖南郴州员工上班喝牛奶奶被开除等情况。

2.在性质认定和条款适用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不属于2018年《条例》中规定的违纪种类,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廉洁纪律25个条款中有12条涉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收送礼品礼金、公款吃喝问题等;也可能属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其他纪律的问题,在条款适用上并不能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仍需要依据2018年《条例》分则所对应的具体条款。要强调的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政治要求,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必要时可以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 常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1.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2018年《条例》第93条对该违纪行为予以规定。

[案例1]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商贸公司(市国资委下属企业) 董事长。201810月,市商贸公司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张某等人在某餐厅聚餐。该餐厅地点比较隐蔽,未加挂招牌,主要通过微信、网络进行订餐。餐后,李某支付相关费用。

[案例2]刘某,某市委副书记、市长。2018年至2019年,刘某多次在当地某私营企业主陈某公司食堂内部餐厅,接受陈某安排的宴请。该餐厅不属于普通员工食堂,平时仅供公司高层领导就餐使用。

认定该违纪行为的注意事项有:

一是时间点的要求。考虑到不得出入私人会所系在20131222《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才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因此该时间节点前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二是关于私人会所的界定201410月,《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也就是说,私人会所具有“专属性”“私密性”和“高档性”三个特征。实践中对一些未加挂招牌、主要通过微信和网络进行订餐的餐饮场所,以及不对外公开的内部食堂、公司内部餐厅等,一般不认定为私人会所;对于“一桌餐”能否认定会所,要结合接待对象、隐秘程度、宴请的规格、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1中,虽然餐厅的位置比较隐蔽,且未加挂招牌,但不能由此认定该餐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因为网络、微信也是公开的平台,面向的也是非特定人,不宜认定为私人会所。案例2中,单位食堂本身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 (单位员工) 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私人会所。有的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但如果是出于工作考虑,且不属于高档、豪华场所一般不认定为是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但如果该食堂属于高档装修,且主要目的是用于“围猎”有关领导干部,打着公司食堂的幌子,很少供公司内部人员使用,也可认定为私人会所。综上,前述两个案例中,张某、刘某的行为均不能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认定,可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性质认定。

三是要准确把握出人私人会所的“违规性”。不是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入私人会所。因此,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具体而言,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同时,对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健身娱乐活动等情况的,一般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认定;对在私人会所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情况的,应当数错并罚。

四是关于条规适用问题。对于发生在2015年《条例》施行前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且未连续、继续到之后的,可以根据其进入会所后的实施行为定性处理,比如依据2003年《条例》第78(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80(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 82(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等条款处理。

2.违规吃喝问题

违规吃喝问题,包含3类不同的违纪行为:“公款吃喝”“超标准公务接待”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公款吃喝和超标准公务接待 (2018年《条例》第103条、第106)

这两种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二者都跟吃喝有关,通常都是一方宴请另一方,都是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等。

[案例1]张某,中共党员,某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81025日至26日上午,张某等人参加该行在某市召开的工作会议。26日下午,应市工业园区工委副书记杜某邀请,在市某控股有限公司 (国有投融平台公司,与该行有多项业务合作) 董事长林某安排下,张某、杜某、林某等人到高尔夫球场打球并用晚餐,餐费共计6830元,由林某在控股的下属公司报销。

[案例2]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市长。20181116日下午,某部副部长王某带队一行5人赴该市调研考察。市政府安排在海景大酒店晚餐宴请。当晚用餐5桌,就餐人员50余人,餐费计1.5万元,由市政府接待办结算,餐费按280/人标准安排。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某市公务接待制度的规定》,晚宴超过用餐标准200/人。市长李某、某厅副厅长赵某等人事前未严格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发现超标准问题后未予制止和纠正。

上述2个案例中,张某、李某的行为尽管都与公款吃喝有关,但二者的行为性质是有所区别的,公款吃喝规定的是不应由公款支付的活动,而超标准公务接待规定的是在正常的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问题。

案例1中,张某在26日上午就已经参加完会议了,完成了工作任务,按照正常的行程,中午吃完工作餐就应该返程。但他在26日下午和晚上却接受他人安排的打球、吃饭等活动,参加与工作不相干的活动,因此应认定为公款吃喝,依照2018年《条例》第103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案例2中,李某在接待上级部门领导的考察过程中,完全不顾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和求,超标准豪华安排宴请,虽然接待活动本身是可以进行的公务接待,但超标准豪华接待则属于违纪,因此应认定为超标准公务接待,依照2018年《条例》第106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对于公款吃喝行为组织者和参加者都是违纪;对于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接待方与被接待方都同样属于违纪,同样应给予党纪处分。二是无论是公款吃喝还是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其中所用公款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均应责令违纪人员退赔。其中,公款吃喝的,参加人员应全部退赔相关费用;超标准公务接待的,超标准部分应退赔。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018年《条例》第92条,2015年《条例》第86)

[案例]赵某,中共党员,某部人事司司长。201812月,该部国际司司长胡某与综合处处长刘某商议,为了司内干部的成长进步,想要与人事司全体同志举行联谊活动。经与赵某协商,赵某同意。同月底,赵某、胡某率人事司与国际司全体同志共计40余人赴温泉度假山庄,进行了聚餐、温泉、卡拉OK等项目,共花费4万余元,费用由国际司干部个人分摊支付。

对赵某的行为,应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认定处理。在认定时应重点把握以下3个方面:

第一,从违纪主体上把握。既然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宴请的是执行公务的人,即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干部。

第二,从公务关系上把握。安排宴请的人与接受宴请的人所执行的公务有一定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比如,案例中人事司是单位中负责组织人事方面工作的部门,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提拔、岗位调整等事项,即胡某与刘某商议时说的所谓“成长进步”,都是由人事司负责。因此,对人事司的同志来说,单位内部任何部门的宴请,都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假如是一个县长或者县委书记,那县里任何人的宴请不管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还是私营企业主,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三,从接受者与宴请者关系上把握。一般情况下,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均属于违纪。特殊情况下,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同时具备亲属、朋友等关系时,要坚持实质判断,既不能把正常的交往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混为一谈,也不能一概对接受具有亲属、朋友关系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不予认定,关键要把握宴请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个实质。比如,在一些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很多党员领导干部的亲属、朋友都是私营企业主,如果宴请可能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即便是亲属、朋友也可认定违纪违法。

需要注意以下3:

一是对该类行为产生的宴请费用,应当根据宴请费用的性质分别采取责令退赔、予以收缴等方式,确实无法区分餐饮费用的,可以按主动登记上交处理。

二是对于“我请客你买单”这种行为,只要私营企业主在场,一般推定私营企业主是实际宴请人,以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定性处理,而非定性为违规由他人支付个人费用。

三是依据“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4 号,总第4)”,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甚至借助“攒饭局”搞“居中协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2018年《条例》第111(廉洁纪律兜底条款) 定性处理。

3.公款旅游

2018年《条例》第105条对该违纪行为予以规定。在认定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公款旅游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难点:一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其中,变相公款旅游的,要调取外出后有无实质公务活动,调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公务的具体内容、接待方证言等证据,尤其是要注重考察调研成果的搜集和固定,以解决界定困难的问题;二是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差旅期间,认真履行公务,结束后按规定时间返程未实际延长回程时间、利用休息或间隙就地游览,费用自理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宜认定违纪,反之则应认定违纪。三是参加所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施游四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 () 旅游。如果在该行为中有购买、伪造虚假邀请函或者擅自延长在国()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的可以分别依据2018年《条例》第130条、第131条数错并罚。此外,对公款旅游产生的费用应当退赔给相关单位。

4.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018年《条例》第107条对该违纪行为予以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25条至第29条对党政机关配备、购买、使用公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范了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同时,《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等规定也明确了相关要求。

[案例] 沈某,中共党员,某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县级)2018 12月至20208月,沈某在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要求司机驾驶公车接送其打网球、接送其在外省上大学的女儿往返学校与家中等。20201月至20213月,沈某利用单位公务加油卡未绑定公车的漏洞,借驾驶公车开展公务之机,多次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2辆私车加油,累计花费5500元。20218月,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违纪违法所得5500元被予以追缴并返还该市委组织部;同时,给予其调整职务处理。

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事项:

是主要表现形式。依据《党政机关务用车管理办法》第26条等规定,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9种:

其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其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其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实践中,“私车公养”问题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私油公供”“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等。“私油公供”可表现为利用管理和使用公车的职务便利,使用公务加油卡为本人的私车加油,或者加完油后以公车的名义在本单位销,也可表现为将本人使用私车所产生的油费交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等。“私车公养”行为本质上属于将公款据为已有的贪污侵占、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对于“私车公养”所涉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当依照2018年《条例》第 28 (刑法规定的行为)、《政务处分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所涉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职务犯罪的,在依照2018年《条例》第27 (涉嫌犯罪)、《政务处分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和政务责任的同时,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些看似“私车公养”的行为,因为有特殊情况,不宜按照违纪违法行为予以认定。比如,在一些边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出行距离等因素核定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使用私车执行公务的可按标准用公务加油卡加油。又如,县乡基层工作人员虽按规定领取了公务交通补贴,但因下村入户等超出了保障范围,相关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进行适度调整,或者按程序制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按标准予以计发。再如对一些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临时使用私车开展公务活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用车费用、损耗甚至损毁,可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给予适当补偿补助等。

其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其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勒、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其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其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其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其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同时,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25条等规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形式主要表现为监督管理不力。

二是注意要精准甄别隐形变异的违规行为如租赁车辆躲避监管等。同时,对一些急病就医、突发事件等导致公车私用的,在及时报告车辆去向且补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不作违纪认定。

三是对违规配备的车辆要及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予以处置对违规使用公车产生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无法精准确定的,按登记上交处理。

四是注意区别于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后者要求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对于实践中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用于公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择一重处理,按照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定性处理。

五是注意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方面谋取特殊待遇行为的区别。主要看主观上是否追求特殊待遇,如果长期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竞合时应择一体现违纪行为本质和特征的条款,即以党员领导干部在交通方面谋取特殊待遇予以认定。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基层执纪执法业务巡讲课》丛书中的《基层常见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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