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呈报县纪委批准的处分事项: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或无法及时形成决议。
2.乡镇党委具有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的权限。乡镇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如村、社区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亦不具有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
3.乡镇纪委具有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的批准权限。
乡镇纪委案件的处分批准权限
来源:《基层违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问题解析》
需要呈报县纪委批准的处分事项及程序
一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按照党章第42条第1款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党组织具有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权限,因此乡镇党委通常均不具有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权限,需要由乡镇党委呈报县纪委批准后,由乡镇党委或者纪委下达处分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9条规定,乡镇党委作为基层党委,如果其“上一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甘肃省嘉峪关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这四个市虽然不下辖区 (县),直接下辖乡镇、街道,但按照级别纳入“设区的市级”范围,故这4个市的乡镇党委上一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党委,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同时,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区不属于“设区的市级”,故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区所辖的乡镇党委则不具有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权限。
二是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对于“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是指案情涉密、敏感,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或者基层纪委、基层党委在定性量纪上难以精准把握、需要上级党组织予以统筹把握等情况。对此类案件,同样需要由乡镇党委呈报县纪委批准后,由乡镇党委或者纪委下达处分决定。
三是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上述两种情况属于按照《规定》第14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一,应当由乡镇纪委报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提请县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由乡镇党委批准的处分事项及程序
基层党委具备的审批预备党员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具有内在统一性,按照《规定》第28条规定,只有具备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才能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但被审查人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除外。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发展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只有符合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基层党委,才具有审批预备党员的权限。具有这一权限的基层党委,肩负着考察、教育、管理党员的重要职责,与这一职责相匹配,才能被赋予处分违纪党员的权限。
实践中,乡镇党委均具备审批预备党员权限,故赋予其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的权限,具体应当由乡镇纪委审议并报请乡镇党委批准后,由乡镇党委或者纪委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23条规定,乡镇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如村、社区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亦不具有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
由乡镇纪委批准的处分事项及程序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照党章第42条第1款“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包括乡镇纪委在内的基层纪委均不具有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第38条专门明确了基层纪委具有一定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即给予“被审查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这与《规定》第6条轻重处分批准权限划分的要求一脉相通。主要依据有以下3点:
一是党章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与党章第46条关于各级纪委(含基层纪委)的职责包括“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的规定贯通理解和适用。
二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1条、第37条第1款也规定,“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是《中央纪委办公厅对辽宁、江苏省纪委关于乡镇纪委是否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凡乡镇建立了纪委的原则上可给予一定的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
实践中,一些乡镇纪委未实际行使处分批准权限的主要原因是自办案件极少,办理的案件大多数是公检法机关移交的违法案件,且往往是党纪重处分案件,须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乡镇纪委审查的案件系党章第42条规定的,“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情形的,则乡镇纪委不能批准给予处分,而是要经由乡镇党委审议后,呈报县纪委批准。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基层执纪执法业务巡讲课》丛书中的《基层违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问题解析》。
来源 纪法思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