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纪晟 | 对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问题

职场   2025-01-10 20:23   河南  
速读

 根据生效判决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1.办理程序。纪检机关可以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可不再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党纪政务处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

2.违纪事实的表述。纪检文书可直接引用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3.纪律条规的适用。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而不是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来确定条规的适用。

4.量纪标准。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有党员身份的公务员被判单处罚金的,应一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党纪政务重处分,不再必须“双开”。



                     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5/31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

2016年2月,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判决书载明:2006年12月至2013年11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60万元。2008年5月,张某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下属公司改制过程中违规审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分析意见

对给予张某党纪处分时如何适用纪律处分条款问题,A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了组织纪律;张某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下属公司改制过程中违规审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违反了工作纪律。张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依据20162015《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办理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编者注:已于2024年6月废止)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2019年《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新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结合本案,A市纪委依据法院判决书给予张某党纪处分,不需进一步调查,应由该市纪委审理室直接受理,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程序呈报审批(应由监督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无需再办理立案手续。

鉴于此类案件相关违纪违法事实已被司法认定,不进行违纪违法事实见面亦不影响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因此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前,可不再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

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对被审查调查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如发现除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程序直接或者转交审查调查部门立案审查调查,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再一并作出处理。

关于违纪事实的表述

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审理文书可直接引用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本案,违纪事实部分表述为“经审查,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张某存在以下受贿犯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问题”并根据判决文书对违纪事实予以概述。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把标题“违纪事实”表述为“犯罪事实”,这是不妥的,未体现纪法分开。

关于纪律条规的适用

《党纪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专门规定。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条规适用方面,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如何适用相应条规,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条规的适用。具体到适用条款,可分为种情况。

一是党员犯罪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罚金的情况。根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2018年《条例》第三十一条2023年《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编者注:已于2024年12月废止)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编者注:已于2023年11月废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上述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应一并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因此,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有党员身份的公务员被判单处罚金的,应一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党纪政务重处分,不再必须“双开”。

二是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或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2018年《条例》第三十二条2023年《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情形。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2018年《条例》第三十二条2023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结合本案,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以后,可直接依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

 量纪标准小结 

对于党员犯罪后追究其党纪责任:

1.应当开除党籍的三种情形:(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2.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三种情形:(1)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3)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

3.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形: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提 示  

该钟纪晟指导意见形成于2017年5月。此后,《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先后出台,《党纪处分条例》分别于2018年和202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结合监察体制改革后执纪执法工作实践,对文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蓝色标注);按照新的规范表述,将文中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改为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同时增加了2018年和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来源 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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