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人社局最新通告

民生   2025-01-17 23:58   江西  






各用人单位:

国家依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1.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对单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自行承担工伤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携带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③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复印件(对公账户复印件);④有员工签字的一个月的工资表;⑤携带公章至南康区社保中心(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4号社保综合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南康区社保中心咨询电话:0797-6612710。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

消息来自:南康人社局,若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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