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是个孩子
上小学的孩子上厕所迟到半小时
导游带其他游客先行离开
宋爸爸和赵爸爸两位父亲分别带着自家上小学的儿子,两家4口人一起报名参加天津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一日游产品。
出行当日,一行4人跟随旅行团从天津出发抵达奥林匹克公园。临下车前,导游告知游客下午3:00为集合时间,并同此行跟团游的游客们约定好了下午的集合地点。
在返回的途中,宋家和赵家的两个儿子想上厕所。由于奥林匹克公园较大,在找厕所上耗费了一些时间,等到宋家和赵家4口人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时,已经是下午的3:30,迟到了30分钟。
宋爸爸和赵爸爸在导游约定的集合地点没能找到旅行社的大巴车。在与导游取得联系后得知:导游已经带着其他的游客先行返回天津,宋、赵两家人需要自行返回。
于是,宋、赵两家人只能自行想办法返回天津。
在他们看来,自身迟到的行为并非故意而为之,人有三急,更何况是孩子,导游有些不讲人情。而且,导游的做法并没有提供合同上所约定的完整服务,属于违约。
因此,宋爸爸和赵爸爸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还两家4人的全部旅游费用135元,违约金135元,并承担4人自行返回津的车费220元,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元,共计8490元。
庭上,旅行社辩称,导游已事先向全车游客明确告知返程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是4名游客违约在先,没能按照时间要求到达,是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旅行社主张,由于全车游客都准时到达,等待宋、赵两家4人30分钟,导游征得全车游客的签字确认后,才发车先行离去的。如果继续等待,会损害其他遵守约定的游客的合法权益。据旅游质监所给出的意见,根据游客所陈述的情况,游客没能随团返津是因为游客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集合地点,并非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故质监所不能认定旅行社存在赔偿责任。签订合同的双方,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无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除了注意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更需要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游客跟团游,不是“交了钱就是爷”,光顾着吃喝玩乐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遇事就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旅行社。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由于原告宋、赵两名游客和被告旅行社之间签署了书面的旅游合同,是合同关系,就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宋某所填写的报名表背面,提示内容的第4条写明:“返程时,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集合地点,如未按时搭乘返程交通工具,其返程交通费用自行解决。”两个还是小学生的孩子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但他们的父亲宋、赵二人为成年人,应当有意识为孩子的突发情况预留出时间量,提前返回。4人超过集合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导游和旅行社的做法是出于对其他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征得了其他游客的同意,导游也与宋、赵二人取得联系,在电话内讲明了原因,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旅行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宋、赵两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以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后台将立即删除,谢谢!